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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大党办字[2007]21号(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)
作者: 来源: 编辑: 日期:2016年02月19日 14:14 阅读:1
第1页 第2页 青大党办字[2007]21号(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) 第3页 青大党办字[2007]21号(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) 第4页 青大党办字[2007]21号(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) 第5页 青大党办字[2007]21号(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) 第6页 青大党办字[2007]21号(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)
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管理规章同时废止。
附:1.《青岛大学校内横幅(气球)悬挂审批表》
2.《青岛大学内部报刊审批表》
3.《青岛大学校园书报亭审批表》
4.《青岛大学音像放映审批表》
5.《青岛大学校内文化宣传活动审批表》
6.《青岛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》
主题词:舆论管理 出版管理 活动管理 设施建设 通知
报:校党委常委、副校长,校长助理。
送:各学院,校行政各部门,校直属各单位。
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7 年9 月7 日 印发
(共印25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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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(86)-532-85951111
传真:(86)-532-859530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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